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严格执行转供电价格政策的提醒告诫函

2025-09-15 09:00:14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刘兆鑫

  大众网记者 刘兆鑫 济宁报道

  9月12日,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严格执行转供电价格政策的提醒告诫函,详细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价格行为,切实减轻用电户负担,确保电价优惠政策真正惠及终端用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电价政策

  (一)居民电价:执行0.555元/千瓦时。

  (二)工商业电价: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预购电价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9204元。

  (三)上述价格为终端用户最终价格,存在多层级非电网直供电的,终端用户执行的损耗、“预购电价”不得超过鲁发改价格〔2023〕393号、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文件规定标准。

  二、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一)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预购电价”与“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转供电主体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与电费绑定收取其他费用。

  (三)转供电主体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代收电费的项目、依据、收费标准、12345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同时将当月(或上月)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量、电价、总额和对终端用户代收取的电量、电价、总额进行公示。

  三、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电价政策的转供电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转供电主体要认真对照自查自纠,对经提醒告诫,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转供电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初审编辑:李丹

责任编辑:朱仙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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