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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济南8月23日讯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近期,山东试点检察院开展首轮对监狱巡回检察。目前,山东省首批确定的济南、济宁城郊检察院等7个试点院已全面展开对辖区内监狱的巡回检察工作。
5月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方案》,将山东确定为试点省份之一。6月,山东省确定青岛、枣庄、日照、德州、菏泽市检察院和济南、济宁城郊检察院等作为首批试点检察院,开展为期一年的试点工作,对辖区内监狱全面实行巡回检察。
巡回检察人员对山东省监狱开展检察工作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处长王体功介绍,各试点检察院对辖区监狱不再派驻检察,在派驻监狱检察人员全部撤回后,调整充实和整合办案力量,组成巡回检察办案组,由员额检察官或院领导担任组长对监狱开展巡回检察。
每个办案组有3-6人组成,采取不定期检察方式进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的频次及每次的时间等,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原则上对每个监狱每季度巡回检察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0个工作日,保证巡回检察的工作质效。对同一监狱再次巡回检察时,原则上应更换不同的巡回检察办案组进行。
“巡回检察试点中,我们着力探索建立‘巡回检察+日常检察’为主,专项检察、省检察院巡回检察和跨域检察为补充的工作机制。其中,日常检察承担补充巡回检察之外的监狱检察工作,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罪犯死亡检察、监管事故检察、罪犯合法权益保障、刑事执行职务行为监督等案件。”王体功说。
根据巡回检察制度,对检察人员不依法履行巡回检察职责,对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失职的责任;对发现的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不予报告、未依法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渎职的责任。对上轮巡回检察发现的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后,不及时采取措施督促监狱整改落实,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失职的责任。(大众网-山东24小时记者 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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