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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见习记者 刘兆鑫 济宁报道
9月15日,济宁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疫情期间价格、食品安全政策温馨提示,详细内容如下:
有关价格政策提示
一、相关经营者应明码标价,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明确、标识醒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经营者不得有以下哄抬价格行为:
(一)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商品进销差价率可查证的,相关商品进销差价率不得高于2022年8月29日前的进销差价率。
(三)商品进销差价率无法查证以及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的,相关商品进销差价率不得超过35%。
有关食品安全政策提示
一、食品经营者应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留存进货凭证,确保来源可查。
二、严格做好经营过程控制:
(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生活区与经营区分开、食品区与非食品区分开、生熟分开。
(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贮存销售区域保持通风,离墙离地摆放,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三)严格落实自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严禁销售过期食品和变质食品。
三、销售散装食品,要在显著位置标明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更改原有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必须有防鼠、防尘、防蝇设施,使用加盖或密闭容器盛放销售,销售人员持有健康证。
四、销售低温奶、肘花火腿等需冷藏冷冻食品,要配备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严格按照标签标识要求储存,确保食品全程不脱冷。
各经营者要对照相关要求,立即对经营环境、食品和商品价格开展全面自查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的价格、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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