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李慧
责任编辑:朱仙娉
本轮疫情以来,济宁市公安机关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依法严惩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了一批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为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案例一:
2022年9月2日,鱼台县王某编造“关门下班吧,再不关门就回不了家了,鱼台10个确诊了”涉疫虚假信息,在微信朋友圈散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了公共秩序,鱼台县公安局依法对王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二:
2022年9月2日,金乡县翟某某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抖音”、“快手”短视频平台散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了公共秩序,金乡县公安局依法对翟某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三:
2022年9月3日,济宁市兖州区刘某某编造“最新消息,济宁市企业停产三天”等涉疫虚假信息,在“今日头条”平台散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了公共秩序,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依法对刘某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四:
2022年9月6日,邹城市袁某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微信群内散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了公共秩序,邹城市公安局依法对袁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五:
2022年9月7日,济宁市任城区李某编造未经核实的涉疫虚假视频,在“抖音”、微信朋友圈等平台发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了公共秩序,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依法对李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六:
2022年9月8日,济宁市高新区曹某某编造“某蔬菜大市场出现新冠病毒感染者,所有超市不得销售”等涉疫虚假信息,在微信群内散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了公共秩序,济宁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曹某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七:
2022年9月8日,嘉祥县牟某某将未经核实的音频与自己拍摄的视频编辑成涉疫虚假视频,在“快手”平台发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了公共秩序,嘉祥县公安局依法对牟某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八:
2022年9月10日,济宁市任城区张某居家隔离期间编造“羊圈成隔离点”涉疫虚假视频,在微信群内散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了公共秩序,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依法对张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九:
2022年9月10日,济宁市任城区张某编造“省武警来济宁协助疫情防控”等涉疫虚假信息,在微信群内散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了公共秩序,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依法对张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十:
2022年9月11日,济宁市高新区董某、刘某某居家隔离期间编造“济宁被隔离人员‘住羊圈’”涉疫虚假视频,在微信群内散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了公共秩序,济宁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董某、刘某某予以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是每位公民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主动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积极配合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公安机关对任何扰乱、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
初审编辑: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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