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公布6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3-04-04 17:48:0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孔潇

  大众网·海报新闻见习记者 孔潇 济宁报道

  4月3日,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济宁市应急管理局了解到,济宁市应急管理局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通报2023年第一季度6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济宁市梁山县李某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案

  1月10日,济宁市梁山县应急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和属地政府工作人员对群众举报的一处民房院落内储存烟花爆竹案件进行核查,现场查获烟花爆竹制品共计1300余件。经工作人员调查,李某明知经营烟花爆竹应当办理许可手续,在未办理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仍以个人名义从湖南购买烟花爆竹用于春节期间销售经营。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梁山县应急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其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月3日,梁山县公安局对李某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李某的行为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济宁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等有关规定,梁山县应急局已将该案移送梁山县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济宁市汶上县某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案

  1月16日,根据群众举报,济宁市汶上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某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核查检查,发现该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许可载明100箱,实际存放173箱)。经工作人员调查,因临近春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到达销售旺季,虽然制定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当事人也知道不能超量储存,但仍存有侥幸心理,感觉每日出货量较大多存一些没有问题,因此,备货存放的烟花爆竹超过零售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数量。

  该零售店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汶上县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及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案

  1月12日,梁山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经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2022年度未按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某某未按规定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不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的情况

  该公司及总经理徐某某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梁山县应急局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总经理徐某某作出处人民币2.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某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月7日,济宁邹城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承包单位某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2023年1月18日该企业在碳酸酯车间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张某某未取得相应特种人员作业证。

  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邹城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同时考虑违法行为发生在重点时段,应从重处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济宁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未执行受限空间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案

  2月17日,济宁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利用济宁市化工和危化品监管平台进行日常视频巡查时,发现济宁某化工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一段时间内频繁进入多个反应釜进行受限空间作业。根据视频线索,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经工作人员核查,该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对聚合反应釜进行清釜作业时,存在未按规定检测有毒有害气体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济宁市应急局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前应当制定检维修作业方案,经风险评估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分析、隔绝置换、安全措施、技术交底等应当作出书面记录;聘请外来人员作业的,应当查验作业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资质、资格,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作业全程实施安全监督。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对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应当执行风险辨识、票证审批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安全管理,控制作业现场人数,不得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相互禁忌的作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对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济宁市某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失实报告案

  2月10日,济宁兖州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济宁某门业有限公司(粉尘涉爆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委托济宁市某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为其进行技术服务,并出具安全诊断报告。经工作人员调查,该诊断报告中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运行情况、砂光机连接风管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情况等均与实际不符。执法人员当场固定证据,对济宁市某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该公司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兖州区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失实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虚假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粉尘涉爆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5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初审编辑:高杨

责任编辑:朱仙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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