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37-3161789

通讯员QQ群:242839438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新闻热线:0537-3161789   新闻邮箱:jndzwww@163.com   QQ:948367398

当前位置:首页 > 济宁新闻

山东省2012年煤矿安全事故追责 44人被处分

2013-04-02 07:54 作者:左丰岐 来源:大众日报
今天,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通报2012年煤矿较大事故:去年全省煤矿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5起,死亡30人。其中,较大事故3起,死亡16人,直接经济损失2453.36万元,并有44名有关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企业与个人罚款243.392万元。

◆我省通报三起煤矿安全较大事故处理结果◆企业个人罚款243.392万◆目前全省煤矿生产安全总体稳定

  □记 者 左丰岐

  通讯员 盛德生 报道

  本报济南4月1日讯 今天,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通报2012年煤矿较大事故:去年全省煤矿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5起,死亡30人。其中,较大事故3起,死亡16人,直接经济损失2453.36万元,并有44名有关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企业与个人罚款243.392万元。

  这三起较大事故分别是:2012年9月23日,淄博市东泰矿业有限公司一号煤矿顶板事故;2012年11月3日,山东能源枣矿集团运输事故;2012年11月17日,枣庄朝阳矿业有限公司顶板事故。

  2012年9月23日,淄博市东泰矿业有限公司一号煤矿755煤柱工作面发生冒顶,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21万元。经调查组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对15名分别给予了撤职、降级、记过、警告等党纪政纪处分。其中7名矿级和3名科级干部给予撤职处分。市、区煤矿监管部门4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根据事故处罚有关规定,对该矿处以罚款50万元,对该矿矿长个人处以罚款7.392万元。同时,责成淄川区人民政府向淄博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012年11月3日,山东能源枣矿集团蒋庄煤矿3上906综采工作面运输巷发生一起运输事故,2人当场死亡,3人重伤。重伤3人送枣矿滕南医院抢救,分别于11月9日、11月10日和11月11日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92.36万元。经调查组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对18名事故责任人分别给予了撤职、降级、记过、警告等党纪政纪处分。其中4名矿级和8名科级干部给予撤职处分。集团公司1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根据事故处罚有关规定,对该矿处以罚款71万元。

  2012年11月17日,枣庄市朝阳矿在3112材料道综掘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6人死亡,2人轻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40万元。经调查组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对11名事故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责任追究。其中5名矿级和1名科级干部给予撤职处分。集团公司3人和区煤炭局2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根据事故处罚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迟报事故和综掘司机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实施并罚,对该矿处以罚款115万元。同时,责成枣庄市中区人民政府向枣庄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山东煤监局调查分析认为,这3起较大事故也反映出当前煤矿“安全基础不牢固、安全发展不平衡、安全生产无把握”的基本态势没有变。山东煤矿开采条件日趋复杂,受水、火、瓦斯、煤尘等威胁矿井占八成以上,部分矿井开拓布局不合理、安全措施不到位,更有少数煤矿企业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导致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情绪,导致企业的安全管理出现了严重的滑坡,冒险蛮干并引发事故。

  去年以来,山东煤监局结合省内外典型,按照全覆盖的要求,采取播放警示教育片、分片召开事故分析会等多种形式,把3起事故的情况通报到所有煤矿企业和每一位干部职工,真正做到“一矿出事故、多矿受教育”。特别是针对事故中暴露的普遍性和典型性问题,要求煤矿企业深入剖析和认真梳理拿出具体配套措施,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据了解,山东朝阳矿业公司“11.17”冲击地压事故发生以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3起,死亡3人,全省煤矿生产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责任编辑:徐利军

手机快拍二维码 用手机阅读分享此新闻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 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 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 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