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元旦起,济宁市不动产登记有了新变化

2018-10-23 11:04:00 来源: 济宁晚报 作者:

    昨日,记者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自2019年1月1日起,济宁市将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取消婚姻关系审查。此外,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构应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以及其他登记原因文件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等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

  改变:谁登记便有“主张权”,婚后买房最好写上双方名字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登记机构应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以及其他登记原因文件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等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例如,李先生和刘女士夫妻共同买的房,按照以前的政策,当卖房、抵押时房产部门会去查验其配偶(隐性共有产权人),如果确认是婚内买的房产,则卖房、抵押须经过夫妻两人共同同意,双方有一方没登记名字并不影响。

  “其实,不动产登记机构仅是一个物权公示机构,对于夫妻的共有财产如何支配,应由夫妻双方进行商定,作为家庭外的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进行干预,也不得进行干预,而如果违反了《婚姻法》,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说。新规正式实施后,不动产登记证最好要写上两个人的名字。根据《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赋予了不动产登记簿权利推定效力,登记机构应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办理登记。

  应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及时共同申请登记

  有市民会担心,新规会不会给夫妻之间处理房产带来困扰,以后该如何维护好双方合法的权益呢?根据《婚姻法》规定,在婚烟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即便是不动产登记簿上仅登记了夫妻中一方的名字,但另一方仍可能认定为隐形共有人,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间如果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或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通过申请婚内“加名”来增加共有人。

  此外,以后夫妻之间共有房屋的加名、减名、份额变更等有望将变得更为容易。在规定时限内,对于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属夫妻共有的,应及时共同申请房屋登记,把共有人及其产权份额明确下来,记载入登记簿,规避产权不明引发的房产纠纷。

  “婚后不动产财产将以家庭为一个主体,是双方共有财产,即使买房子的这个钱是夫或妻一方的积蓄,但另一方在其他方面肯定有弥补的付出。”城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潇说。例如,男方负责经营公司、上班,赚钱养家,女方则负责在家收拾家务、带孩子、照顾老人(家庭妇女),其实这也是一种双方都付出的结果,虽然女方收入几乎为零,但是为家庭的付出、精力也很多,因此要公平同等对待。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事实权利人未充分意识到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权利后,因没有及时申请登记,相关不动产被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予以处置的现象是存在的,只有及时予以变更,才能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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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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