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城区公交和城际公交运营补贴出台新规定

2020-12-07 15:11:56 来源: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作者:

  为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日前,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济宁城区公交和城际公交运营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城区公交和城际公交运营补贴的补贴范围、补贴项目、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记者了解到,公交运营补贴是指对公交企业运营公交线路执行票价低于运营成本所减少的收入,执行政府乘车优惠政策减少的收入,以及因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成本支出所给予的补偿、补贴。公交运营补贴对象为经市政府批准开通运营的济宁城区公交线路、城际公交线路、济宁至高铁曲阜东站BRT线路。本《办法》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济宁市城区中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区公共交通和济宁市城际公共交通。

  《办法》中提到,公交运营补贴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共同筹集,各县(市、区)当年应分担补贴资金由市级统一垫付,年终通过财政体制结算。根据规定,纳入补贴范围的城区公交线路由市与区按7∶3的比例分担;城际公交线路由市与县(市、区)按6∶4的比例分担;济宁至高铁曲阜东站BRT线路由市级承担。其中,涉及济宁城区公交线路跨区运营的,相关区之间的分担比例根据公交线路所经该区域的营运里程核定;始发济宁城际公交线路到达县(市、区)的,由到达县(市、区)承担;县(市、区)之间运营的城际公交线路,由始发和到达县(市、区)分担,分担比例根据公交线路所经该区域的营运里程核定。

  《办法》规定,公交运营补贴项目内容包括执行低于运营成本票价、乘车优惠政策、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所减少的收入或增加的支出等。举例来说,为鼓励居民乘公交出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等,城市公共交通执行政府定价,按照低于运营成本票价运营,由此减少的收入,政府将予以政策性补偿。另外,根据法规政策规定,公交运营对现役和复退军人、65岁(含)以上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免费乘车政策,对中小学生、60岁至64岁老年人等实行优惠乘车政策,由此减少的收入,政府予以政策性补偿。

  按照职责分工,济宁城区公交和城际公交运营补贴资金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公交票制票价的制定和调整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济宁城区公交和城际公交客运管理工作、及负责对经批准开通运营的济宁城区公交线路、城际公交线路及BRT线路,与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明确运营绩效内容和标准、运营补贴资金支付和未达绩效标准的后果以及负责公交运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公交运营补贴政策及相关管理办法,组织运营补贴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核定运营补贴资金,并提出市与县(市、区)补贴资金分担方案,报市政府同意以及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实施公交运营绩效管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根据济宁城区公共交通发展建设规划和公交线路运营调整方案,严格做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许可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对公交发展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许可及运营管理情况、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需要注意的是,市交通运输局将制定特许经营协议,明确运营绩效内容和标准,包括运营线路、站点设置、配置车辆数及车型、首末班次时间、运营间隔、线路运营权期限;运营服务标准;执行的票制、票价;运行补贴资金的支付;线路运营权的变更、延续、暂停、终止的条件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等。

  与此同时,市交通运输局还将制定绩效评价监控方案,对公交运营实施绩效运行动态监控,组织开展公交运营企业绩效评价,作出绩效评价结果报告。并依据绩效评价结果报告,对达到绩效标准的公交运营企业,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对未达到绩效标准的公交运营企业,根据该未达标情形影响程度,按照协议确定的补贴资金扣减比例予以扣减;对长期无法达到绩效标准的公交运营企业,将终止部分或全部线路运营权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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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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