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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济宁报道
日前,济宁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关于现阶段人防工程建设监管和竣工验收工作新闻发布会,解读即将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于2021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近期,济宁市人防办联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通知》,阐明了文件依据和适用范围,明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标准以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有关工作。《通知》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和配套等而单独修建的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通知》规定,全市范围内所有的人防工程验收按照新的标准执行,将《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合并办理。这标志着“人防竣工验收备案”已经作为“房屋建筑物竣工验收备案”的必要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建筑物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依法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未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此项举措使备案手续更加简便,使建设流程更加严密,既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强制性要素,又有效地增强了建设单位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意识和国防观念。
人防墙体和人防标识问题方面,7月1日起所有新竣工的人防工程都要在人防工程维护范围内悬挂人防徽标和标识标牌,墙体喷涂橙色标志性色带和“人防工程严禁破坏”字样,人防工程平时作为停车场使用的,车位号码前应增加“人防”字样。
竣工验收标准方面,各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在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技术规范等人防工程技术标准,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具备的条件。
为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监管,济宁市人防办通过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环节,环环相扣构建新型审管结合新模式,压减整合审批事项,在审批环节、申报资料上做减法,在加强事中时候监管上做加法,在跟踪服务、方便群众上做乘法,既简化了审批手续、提高了服务质量,确保了人防工程建设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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