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给应届毕业生的一封提醒书

2021-07-10 08:33:58 来源: 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作者:

  日前,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官方公众号发布了给《市社保中心应届毕业生的一封提醒书》,提醒广大毕业生注意在四个方面维护自身社保权益。原文如下:

市社保中心应届毕业生的一封提醒书

  毕业季后就是入职季,为增强即将开启职业生涯的毕业生的社保意识,市社保中心友情提醒广大毕业生,要注意在以下四个方面维护自身社保权益:

  一、试用期期间,也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的新员工,单位应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无论试用期长短、也无论员工最终能否转正,企业都应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不缴纳,一方面,试用期期间的工作时间将不予计算缴费年限;另一方面,发生医疗、工伤、失业等情况时也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

  二、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该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应该按照规定及时为劳动者参保缴费。在此提醒各位毕业生,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没签合同也应为你们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很重要

  职工缴费基数按本人的实际工资核定;用人单位为新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时按本人起薪当月工资核定,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缴费基数标准,2021年我市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暂定为3465元/月。社保缴纳基数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及其后续的调整,所以千万不能忽视。

  四、签合同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违法的

  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因此,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即是违法,双方有过约定也属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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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爽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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