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高杨
责任编辑:马震
官方网站截图
大众网·海报新闻见习记者 刘宏蕾 济宁报道
10月21日,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发布了济医保发〔2022〕8号 关于转鲁医保发〔2021〕54号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策解读如下:
优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
据了解,首次在济宁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待遇等待期由“连续缴费满6个月”缩短为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就可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且参保不受户籍限制。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的职工医保费,补缴欠费和滞纳金后,中断期间只计算缴费年限,发生的医疗费不报销。如果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补缴后次月起就可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如果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进行补缴,那么缴费3个月后才可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强化用人单位的缴费责任
另外,用人单位整体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单位在职职工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待单位补齐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在职职工恢复医保待遇。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只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济宁市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单位在过渡期内,也就是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补缴医保欠费及历史欠费的,仍按规定给予报销。自2022年11月起,补缴中断期间医保费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再纳入报销范围。这就要求广大参保单位应及时缴费并尽快补缴历史欠费,避免影响职工的医保待遇。
调整最低缴费年限
凡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职工,退休后无需再缴纳职工医保费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济宁市原执行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最低缴费年限,本次调整后,将统一执行全省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即男职工满30年、女职工满25年,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本次调整将于2025年底前过渡完成,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济宁市确定自文件下发之前退休的参保职工继续执行实际缴费10年的政策。文件下发后至2025年底前退休并办理补缴手续的参保职工,可选择按照新的最低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满10年。2026年1月1日后,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满足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的,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山东省外转入济宁市的参保职工,除最低缴费年限满足男30年、女25年外,其中山东省内实际缴费不低于10年。
下调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并优化退休待遇享受期限
部分参保职工退休时,因各种原因没有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针对欠费或未参保的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的基数统一调整为补缴当年的最低缴费基数,不再与养老金挂钩。一方面,避免了因养老待遇计发不及时导致的医保无法补缴问题;另一方面,大大减轻了未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压力。针对参保人办理完社保退休未及时办理医疗退休的情况,济宁市优化了补缴期限和待遇享受期,若参保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至退休当月,只要在领取养老金的3个月内一次性补足医保缴费年限的,补缴后退休医保待遇可以追溯至领取养老金的首月。
规范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与待遇享受政策
此外,参保职工在是山东省内各地市之间转移接续医保关系的,执行全省统一的转移接续政策。参保职工省内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关系的,职工医保待遇享受至转出地缴费之月底。参保职工自转出地中止参保缴费当月起,3个月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医保费的,自参保缴费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支付;超过3个月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医保费的人员,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计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调整居民医保补缴及待遇等待期相关政策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全省统一为每年的9至12月份,居民在集中缴费期按时缴纳保险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次年1月1日后缴费的,居民只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并于缴费后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经研究,济宁市自2023年度居民医保费征缴时执行此新政策,参保居民未在2023年度集中缴费期内(2022年9月至12月期间)按时交费的,在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结束后,按规定享受济宁市居民医保待遇。
明确新生儿参保缴费政策
(一)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参保缴费的:
1.不跨年度的,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的医保待遇;按普通居民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享受次年医疗保险待遇。
2.跨年度的,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参保缴费:
(1)按出生当年和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和次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按自然年度分别享受出生当年和次年的医疗保险待遇。
(2)按出生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自出生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新生儿出生6个月后参保缴费的:
在出生当年参保的,按出生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按普通居民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享受次年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新生儿出生超过12个月参保的:
参保缴费按普通居民缴费及待遇享受政策执行。
在此提醒济宁市广大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请务必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以免影响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初审编辑:高杨
责任编辑:马震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公告,因疫情原因,济宁市未组织2022年度会计中级资格考试,决定于2022年12月在济宁市组织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延期考试。[详细]
10月22日,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微山汽车站获悉,自10月23日起,微山县城区、城乡公交暂时停运,恢复时间另行通知,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详细]
10月21日,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致餐饮服务经营业户的一封信,详细内容如下:[详细]
10月22日,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汶上汽车站了解到,自10月23日起,汶上-济南恢复运营,运营时间:汶上站7:30/9:30/12:00,济南站13:30/15:30/17:30,其他线路将根据情况陆续恢复,请关注后续公告。咨询电话:0537-7212885[详细]
10月21日,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济宁城际公交集团获悉,10月21日起,济宁城际公交C621A(微山-汽车总站)、C621B(两城(红荷湿地)-汽车总站)线路暂时停运,恢复时间另行通知。[详细]
10月20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拟认定名单的公示,山东绿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康源堂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单位拟上榜。[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