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调整 在济宁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不再审核办理人名下房屋套数

2023-09-07 17:40:32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夏岩松

发布会现场

  大众网记者 夏岩松 济宁报道

  9月7日,济宁市政府新闻办召开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保障群众住房需求新闻发布会,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优化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自9月1日起施行。本次政策调整涉及提取条件放宽、提取额度提升等方面,将更好满足职工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缓解资金压力,提高对职工租房或购房保障能力。

  本次政策调整废止了《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济住字〔2021〕38号),原政策规定缴存职工办理购房或偿还贷款提取业务时,中心需对职工名下房屋套数加以审核,采取了“保一限二禁三”的差别化提取政策。该政策的废止,更好地满足了职工购买改善性住房需求。

  本次政策调整放宽了部分提取业务的提取条件,职工在济宁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对购房地不再限制。职工提前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都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使用自有资金按月或提前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次政策调整增加了部分提取情形的提取额度,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点在取得有效凭证一年内的,可提取其申请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一年的,可提取其有效凭证载明日期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已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后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合计缴存余额不能低于计算可贷额度时须留存的金额。

  本次政策调整加大了对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支持力度,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新市民及青年人,符合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条件的,可按月提取上月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用于支付房租。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济宁市户籍或获得济宁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青年人是指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职工。

  本次政策调整扩大了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人员的范围,明确了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改造,可以提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产权人本人、配偶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其中子女还包含子女配偶。

  本次政策调整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取消了本市户籍和工作所在地限制,明确了借款申请人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向济宁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时,不再要求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其中一方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强化对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精准支持力度,统筹推进争先进位和高质量发展;充分保障资金供给,扎实做好归集扩面,做大资金“蓄水池”,持续推进“进千企访万家”专项行动,不断扩大制度覆盖范围、拓展资金来源;继续坚持“房住不炒”定位,重点支持职工购买首套房和改善性住房;做好资金流动性分析,充分保障资金供给,促进济宁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加快推广应用电子证照,保质保量完成全省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和系统上线,全面提升线上业务占比;持续扩大“跨省通办”“一次办好”等各类住房公积金服务业务,更好满足缴存人办事需求;坚持“房住不炒”“租购并举”,着力帮助青年人、新市民稳业安居。

初审编辑:高杨

责任编辑: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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