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力争到2020年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2017-12-05 08:59:00 来源: 大众日报 作者:

  11月29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根据近期我省12部门联合出台的《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我省将以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为重点,用三年左右时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实现被欠薪农民工比重逐年下降,力争到2020年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行动计划要求,落实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制度。所有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以承建的工程项目为单位,在办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递交《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承诺书)》,明确其农民工管理措施、欠薪事件处置机制、违约责任、劳务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劳资员及联系方式等。

  作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将在我省全面推行。行动计划要求,督促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健全用工和工资支付记录,明确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2017年底前,实名制管理覆盖4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8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我省还将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优势,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出现工资支付困难的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以及涉及化解过剩产能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积极探索建立欠薪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置欠薪隐患。

  工程建设领域落实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省人社厅副巡视员刘宝强介绍,近年我省逐步建立了具有山东特色的“一书两金一卡”制度(即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企业与当地政府,分别签订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目标责任书。在建设领域和欠薪易发行业,普遍建立用人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欠薪多发市、县、区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尤其是应急周转金制度,起到很好的“兜底”作用。遇到建筑业农民工大规模讨薪、用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均无力支付等紧急情况时,可以申请使用地方政府已设立的应急周转金。

  我省要求进一步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根据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差异化缴存,推行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规范工资保证金收缴、使用、退还办法,实现及时收缴,按时退回。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逐步将工资保证金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欠薪行业。

  我省要求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各市、县(市、区)要在2017年底前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足额储备应急周转金。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应急周转金动用后,要及时补足,确保妥善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制度。在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所有用工单位要在2018年底前通过银行卡向农民工发放工资。

  在工程建设领域,目前不少农民工工资还是集中在麦收或者春节前等节点支付,而且仅仅是支付部分工资。我省明确要求,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要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实现月清月结。到2017年底,执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覆盖8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9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体系

  “违法失信惩戒机制既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果的‘放大器’,也是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针对性的‘指向仪’。今年我省劳动监察制度建设的重点是构建劳动用工诚信体系,不断完善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刘宝强告诉记者,“诚信评价”、“社会公布”以及“黑名单”制度,现在已经成为悬在违法企业头上的“三把利剑”。据统计,今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25件,促进了违法欠薪案件查处工作。

  行动计划要求,进一步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对欠薪问题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2017年底前,制定严重欠薪联合惩戒部门合作备忘录,制定并组织实施欠薪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将有关黑名单信息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在部门间共享,并通过“信用山东”官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定期公布重大欠薪违法案件。

  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解决欠薪问题属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属地政府治欠保支工作的督查考核,完善目标责任制度,2018年底前,推动各市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依纪实施问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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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贺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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