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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公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严格省级以上湿地公园的审批、监管、评价、调整、撤销、检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将从严控制湿地公园撤销,因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不力导致国家、省级湿地公园生态功能退化或丧失、保护对象灭失、存在重大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等原因,申请撤销湿地公园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根据《实施意见》,湿地公园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进行,维持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不得建设任何破坏或者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破坏自然景观和地质遗址、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等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普法宣传活动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我省要建立省级以上湿地公园自我评估制度。批准设立(试点)后,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每年开展一次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状况自我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准予设立国家、省级湿地公园的本底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执行等情况,总体规划实施情况,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等情况,宣传教育、科研监测和档案管理等情况。
我省还将规范湿地公园范围规划调整。湿地公园范围、功能区及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5年内不得调整。调整要以湿地保护修复为目的,以湿地公园评价情况为依据。
从严控制湿地公园撤销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国家、省级湿地公园不得无故申请撤销,对因自然条件变化造成生态功能丧失、保护对象灭失等,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进行评估,提出修复方案,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修复方案实施生态修复。经生态修复确实无法恢复生态功能申请撤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级评估后,由批准其成立的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撤销其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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