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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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据介绍,《管理规定》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罗辉在发布会上说,《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包含总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程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要求、附则四部分内容,共二十条。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本省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向地市政府所在地供水的地级饮用水水源地和向县级政府所在地供水的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划定和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总体要求,是以水质保护优先为前提,以便于实施环境管理为原则,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定界;保护区划定后,应当开展规范化建设和综合整治,强化监督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第二部分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程序。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步法,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的全流程。保护区所在市、县提出划定、调整、撤销方案,市级结合实际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听证、开展风险评估、组织专家论证、报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经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省政府提出划定、调整、撤销申请,市政府要对所提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省政府批转省生态环境厅等5部门联合审查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研究批准。
第三部分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要求,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水源保护职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相关市、县级政府要全面履行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保护区矢量边界,设置保护区标志、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清理整治,推进规范化建设,加强执法监管,共享监测监控数据,做好应急防范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部分为附则。《管理规定》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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