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住建局出台《济宁市解决大班额问题新建、改扩建学校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将从大班额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行工程质量负责制。其中,从事大班额工程质量活动的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将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决大班额问题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要签订责任状,对达不到优质工程的给予相应处罚;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学校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有关材料。此外,学校建筑在当地正常设防标准基础上提高抗震烈度一度进行抗震设计,凡发现降低抗震设防规范要求的行为,应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严肃查处,并记入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市住建局将会同市教育局开展不定期抽查,对施工质量好的县市区和项目给予表扬,对质量差的进行严肃问责。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将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市住建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学校及各县市区大班额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本报记者 满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