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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印发《济宁市进城务工人员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2017-06-15 17:41 作者: 来源:济宁晚报
 日前,市人社局印发《济宁市进城务工人员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低于最低标准且逾期不支付,将被人社部门责令加付赔偿金。

  日前,市人社局印发《济宁市进城务工人员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低于最低标准且逾期不支付,将被人社部门责令加付赔偿金。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根据规定,进城务工人员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各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因进城务工人员原因造成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用人单位可从其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进城务工人员当月工资的20%,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进城务工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费用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逾期不支付工资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应加付赔偿金非因进城务工人员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用人单位未与进城务工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周期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进城务工人员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进城务工人员工作,进城务工人员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用人单位支付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此外,我市人社部门以招用进城务工人员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住宿餐饮和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个体组织为重点,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拖欠克扣进城务工人员工资行为,违法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媒体曝光。

  (本报记者 曹俐)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马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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