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宁市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十三五”期间,我市将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基本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其中,《意见》提出,我市将为残疾儿童提供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5年免费教育。
生活保障长期在外流浪儿童分类保障《意见》指出,对于没有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其他因自身、家庭等原因陷入困境的儿童,符合《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和收养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规定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长期在外流浪儿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保障。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
孤儿等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孤儿等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的,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待遇。已享受其他生活救助政策的孤儿等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
我市鼓励家庭依法收养残疾孤儿、弃婴,并为被收养儿童按社会散居孤儿发放生活补贴至被收养儿童年满18周岁。
医疗保障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符合贫困人口条件且纳入精准扶贫对象的儿童,取消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封顶线提高到50万元。对于社会散居孤儿,纳入“残疾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
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和特困供养救助范围的儿童住院治疗的,限额内的合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7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境儿童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符合贫困人口条件且纳入精准扶贫对象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全额补助。
同时,完善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加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困境儿童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教育保障特殊教育学校要增设学前教育部《意见》提出,我市将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实施,落实教育资助政策,为残疾儿童提供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5年免费教育。
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教育大学新生,可以申请不低于4000元的一次性新生入学救助,考取师范、军校等专业免交学费以及升入我省高校免除学费按“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不享受此项救助。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驻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接受完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段学校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
此外,保障流动和留守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随园保教)支持保障体系。市及县级特殊教育学校要增设学前教育部,支持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
康复保障有望免费手术
共享筛查信息我市将进一步做好0-6岁残疾儿童的抢救性康复工作,落实0-6岁(含6周岁)听力残疾、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肢体残疾、低视力和因接种一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导致的残疾儿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逐步实现免费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同时,积极向社会残疾儿童开展替代照料、养育辅导、特殊教育、康复训练等服务。建立残疾儿童筛查信息共享机制和残疾报告制度,确保残疾儿童能够得到早筛查、早发现、早诊断、早康复。
监护责任规范家庭寄养
倡导社会助养《意见》提出,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推行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建立替代养护制度,完善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倡导社会助养。
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负责接收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对未成年人予以临时紧急庇护和短期生活照料,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不得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于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而缺少监护人的儿童,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供帮助,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对于依法收养的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新闻1+1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子女
免学费或发补助今年,我市将继续开展“扶贫助学”活动,对残疾学生就读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中专(技工学校)的,分别给予6000元、4000元、2000元学费补助。
根据市残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免收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高中阶段学费、住宿费的通知》规定,全市公办高中学校免收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的学费、住宿费。残疾学生须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的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抚养人)须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符合免收条件的学生,在每学期缴费注册时,向现就读的公办学校提出免交申请,填写免交学费、住宿费申请表,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学校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审批,所作批准在该学校本学年度内有效。
对残疾学生就读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中专(技工学校)的,我市将分别给予6000元、4000元、2000元学费补助;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读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中专(技工学校)的,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学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