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济宁市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迎来“第十次上调”。其中,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20元至57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45元至380元。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脱贫攻坚工作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全市民生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7月,济宁市政府出台《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确定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2017年,济宁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20元至57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45元至380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要求,我市统筹了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将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470元。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三档:一档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40元;二档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70元;三档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此次提高标准将惠及济宁市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26万余人。
《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为工作重点,切实加大保障力度,及时将新标准下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切实提高补助水平,积极推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把这项事关民生的工作落到实处。
济宁市在全省最早建立并落实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自2008年以来已经连续10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五保)救助供养标准,实现了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同步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