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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推行“一案六调”制

2013-11-12 14:40 作者:潘文杰 梁建灵 来源:大众网济宁频道
济宁新闻:济宁市中区结合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以创新社会管理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标,按照“以调为主、缩短流程、提速增效”的工作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积极寻求调解和解渠道,对劳动人事争议办理事项进行流程再造,全面推行“一案六调”制度,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处理全过程。

大众网济宁1112日讯(见习记者 潘文杰 通讯员 梁建灵)济宁市中区结合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以创新社会管理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标,按照“以调为主、缩短流程、提速增效”的工作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积极寻求调解和解渠道,对劳动人事争议办理事项进行流程再造,全面推行“一案六调”制度,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处理全过程。

在案件受理前进行调解。调解关口前移,对一些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诉讼标的较小的案件暂不立案,向当事人发放《案前调解意向书》,通过电话等方式主动邀请单位和劳动者进行面对面的沟通调解,力争做到能立案则不立案,全力以赴促和谐。

在举证期满后进行调解。借助企业提交证据的机会,给企业讲解劳动法律法规,解释劳动者仲裁请求事项的合理性、合法性,同时做好申请人的沟通安抚工作,想方设法钝化矛盾。

在开庭审理前进行调解。开庭审理前,从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答辩及提供的证据中,认真分析查找没有达成调解的原因,再次征求双方意见,努力做到庭前调解,千方百计平息争议。

在庭审的过程中进行调解。在庭审过程中的调解阶段进行调解,灵活运用“换位思考法”、“利弊对比法”等调解方法,讲事实、说道理,进行详尽细致的协调沟通,竭尽全力定纷止争。

在作出仲裁裁决前进行调解。庭审结束后不是马上做出裁决,而是向双方发放“仲裁建议书”,诠释将要裁决的法律依据,指出不当行为,再次提出调解的建议等,力促仲裁前能够调解成功。

案后执行前进行调解。针对当前劳动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创新推出劳动争议案件“回访服务”制度,在案件调解或者审理结束后,跟踪掌握案件执行情况,电话回访申请人,了解企业履职赔付情况,对于履行困难的企业,倾尽所能促调解,绝不一裁了之,真正做到“案结事就了”的目的。

初审编辑:李龙   责任编辑:苑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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