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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山东省计生条例落地济宁 生二胎可享158天产假

2016-02-24 10:17 作者: 来源:济宁晚报
新版《条例》增加了产假,让合法生育二孩也享受同等待遇。

  

  产假至少158天

  记者从市卫计委获悉,新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前由省卫计委下发至济宁。新《条例》中删除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在产假方面规定,符合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均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生二孩不用再办准生证

   “由于户口不在本地,当时办理准生证可费劲了。”回忆起第一胎办证的经历,市民孙女士仍心有余悸。孙女士告诉记者,她的户口不在济宁,全面放开“两孩”政策后,她想再要个“二宝”,不知道这二胎还需不需办证?

   据济宁市卫计委的工作人员介绍,新版《条例》将原《条例》第十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去了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这是此次最重要的修改。

   新《条例》规定,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不再审批。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调整扩大再生育申请受理单位。由原《条例》规定的女方户籍所在地扩大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同时减少“申请办理生育证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此外,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时间,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

   社会抚养费标准普遍降低

   新《条例》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普遍予以降低。对不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等三种情形,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目前的三至六倍,统一规定为按本条例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逾期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由目前按照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按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新《条例》删除了本人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另外,对符合本条例再生育的规定情形,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程序违法行为,由目前按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给予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生二孩也有158天产假

   “国家政策变了,以后产假到底还会不会增加?”正处于孕期的市民张女士说,她今年32岁,如今怀的是第二个宝宝,她非常关心生育二孩的产假问题。

   新版《条例》增加了产假,让合法生育二孩也享受同等待遇。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均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延长

   “现在国家不鼓励独生子女了,那是不是原来的独生子女奖励会取消呢?”作为一位独生子女的母亲,今年40岁的曹女士非常关心原有独生子女奖励的问题。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新《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证书的或奖励符合扶助条件的夫妻,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

   为弥补城镇部分人员无法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立法空白,新《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企业职工以外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新《条例》还规定,对已经领取证书后再生育夫妇,注销光荣证,停止享受有关的各种优待。同时,新《条例》删去了“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的规定。

   新《条例》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年限由子女满14周岁延长至18周岁,同时,解决部分人员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无法可依的问题,将“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扩大修改为“其他人员”,统一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兑现,实现了符合条件人员的全覆盖。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王孟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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