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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坚决遏制疫情扩散,全力保障全市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山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有关要求,现就济宁市加强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济宁市辖区内除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外,其他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各类门诊部)一律暂停执业。所有发热、干咳、腹泻等不适患者,应第一时间到就近发热门诊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
接诊时,要重点排查:1.是否近2周内有外出史或与外地来人有接触史;2.是否在医疗机构接触过其他发热、咳嗽病人;3.是否接触过聚集性疫情的发热病人;4.是否为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一旦发现上述情况,要立即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第一时间进行隔离留观,并组织由流行病学、内科学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筛查评估。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对拒不配合、不执行的一律依法处理,造成疫情传播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济宁市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内设的口腔科、耳鼻喉科、眼科、整形(美容)科,以及各类口腔、眼科、整形(美容)、健康体检等专科医疗机构,择期诊疗全部暂停,只保留必要的急症诊疗,并按照相关防护要求严格落实医院感染防控措施。
三、以上暂停执业的医疗机构,要尽快通知已预约的患者,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济宁市辖区内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严把住院关、手术关,暂停择期等非急需的手术和各类检查,对于非必须的住院尽量减少。
五、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全面加强进出口管理,有序引导患者就诊。所有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包括本单位职工、患者及陪人等)必须佩戴口罩、进行体温检测,一旦发现体温异常人员,应立即安排专人引导至发热门诊就诊。
六、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规范设置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严格执行18项核心医疗制度和诊疗规范。要每天对在院患者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不明原因肺炎、诊断不明发热患者等。
七、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要求做好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规范防护措施,进一步加强内部非医疗公共区域(如挂号窗口、收费窗口、院内商店等)的感染防控力度,做好医疗废物尤其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废物的管理处置,最大限度减少院内感染的风险。
八、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完善医院感染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做好日常监测与报告工作。
九、各互联网医院要尽快全面开展互联网+发热门诊服务。鼓励各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网站、微信公众号、APP等,加强对防病知识的科普宣传,科学指导个人合理防护和就医,满足群众咨询需求。
十、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探视人员数量和探视时间,对病情较轻、不影响活动的患者,原则上不允许探视。医疗机构内部食堂一律取消聚餐、桌餐,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
涉及暂停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与相关科室,恢复诊疗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发展情况另行通知。
济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办公室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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