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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刘兆鑫 济宁报道
4月16日,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济宁市2024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详细内容如下。
案例一: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某奶茶店给“”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案
【案情摘要】“”商标是沪上阿姨(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2类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22年04月28日至2032年04月27日。
2024年7月11日,根据济宁市公安部门线索移交,当事人涉嫌违规购买、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便携打包袋)。经查,当事人通过“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购买2000个标有“
”商标的便携打包袋用于奶茶销售,并对外销售使用了100个涉案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济宁太白湖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执行行刑衔接联动机制的一起典型案例。“沪上阿姨”作为新式茶饮品牌,其商标具有知名度和商业价值,该案不仅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我国商标行政保护制度的严格性和有效性。同时,也提醒广大商家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严格履行索证索票的审查义务,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健康市场环境。
案例二:嘉祥县某汽车配件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摘要】“”商标是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在第7类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12月21日至2027年12月20日。
2024年3月11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缸套是从流动车购入,购入1件,购入价200元/件,没有单据和相关信息;购入1004053688型号节温器2个,单价24元/个,购入1004050586型号节温器2个,单价24元/个。当事人销售节温器1个,当事人口述销售价为25元/个,无销售凭证。按照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单》显示,潍柴动力核心组件750元/套,节温器25.2元/个,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凭证,采纳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嘉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850.6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本案中,当事人虽陈述了其进货来源,但其陈述不能取得供货单位认可,无合法的进货票据、协议并能够查证属实,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因此其销售行为不能免责。
案例三:王某生产仿冒“以律”“乃缦”等注册商标的电动足疗沙发按摩床商品案
【案情摘要】“以律”“乃缦”“蔓鲁寇manlukou”3个注册商标均为青岛清晨以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第20类上的注册商标,均在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2024年7月4日,接商标权利人投诉,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该经营场所内工人正在加工组装电动足疗沙发按摩床等商品,现场商品未发现使用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拼多多平台店铺主图及商品详情页使用“蔓鲁寇®”“蔓鲁寇旗舰”“品牌以律家具”“乃缦®”字样销售电动足疗沙发按摩床商品,成功交易628单,违法经营额110115.8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在互联网环境下商品商标的保护。该案中当事人在商标使用环节中既有相同也有近似,在商品类别上,既有同一种商品也有类似商品,且当事人只在电商网络交易平台上使用了注册商标,未在线下商品中使用注册商标,涉嫌违法案值较大,案情复杂,微山县市场监管局及时启动了行刑衔接机制,与多部门开展联络会商研判,引用《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及《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进行说理,认定当事人商标侵权成立,确定了违法金额。该案件在判断互联网环境下商标的使用、侵权定性、案值认定、行刑衔接等方面都有较好的借鉴意义,对今后查办互联网电商平台中的侵权案件提供了经验。
案例四:济宁市某商贸销售有限公司在洗化商品上仿冒“花無痕”注册商标案
【案情摘要】“花無痕”是广州博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第3类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22年10月21日至 2032年10月20日。
2024年3月1日,根据“花無痕”的商标持有人举报,京东商城第三方商家“强胜家清专营店”涉嫌销售侵犯“花無痕”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商品编号:10088348123398。经查,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强胜家清专营店”销售商品编号10088348123398的洗化商品时使用“花无痕”字体进行商品宣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济宁经开区市场监管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依法严厉惩处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本案当事人未经“花無痕”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其行为侵犯“花無痕”商标专用权。该案的处理彰显了济宁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案例的坚定决心和营造、维护、优化健康法治市场环境的鲜明态度,充分体现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有利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
案例五:金乡县鱼山街道某副食部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案情摘要】“宁夏枸杞”是地理标志产品,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2024年8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店货架上摆放有华海顺达“宁夏枸杞”2袋(食品名称:宁夏枸杞(分装);净含量:80g,产品标准代号:GB/T 18672;原料产地:宁夏中卫市中宁县;产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州市某粮油调料有限公司。
经查,当事人为单县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门店,该公司从沧州市某粮油调料有限公司采购上述产品并于2023年12月28日配送到当事人处6袋。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71.40元,获违法所得13.20元。根据GB/T 19742-2008《地理标志产品 宁夏枸杞》附录A规定,宁夏枸杞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不包括河北省沧州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金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宁夏枸杞”2袋,没收违法所得13.20元,罚款21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地理标志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它不仅关联到产品的地理来源和特定地区的自然及人文因素,还直接关系到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的违法行为,误导消费者认为其购买的产品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这不仅侵犯了原地理标志所有者的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加强地理标志的保护有助于发展区域特色品牌经济,推动乡村振兴,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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