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郑州9月24日电 (邢郑)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引导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推动社会文化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某种程度上也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因此,《广告法》是广告业发展的法制基础和根本保障。
数据显示,1994年《广告法》颁布时,全国广告营业额280亿元,2014年已达5605.6亿元,年均递增17.2%,成为国内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我国广告市场总体规模已位居全球第二。
200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将广告业纳入现代服务业的范畴,将广告业的发展纳入国家经济增长方式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的战略规划。
2012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广告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由此,中国广告产业获得正式的产业身份的国家认可,并被纳入国家经济文化发展整体的战略框架之中。从2012年开始,中国广告产业增长速度再次进入两位数,最高年增长率达30%。
今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新《广告法》”)自9月1日起施行。
“新《广告法》公布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并进行解读。在此过程中,不乏一些过度解读的情况,对个别新规定产生了一些争议和担忧,担心新《广告法》是否会限制广告创意的自由空间,影响广告市场和广告业的发展。”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甘霖于22日在河南召开的市场监督管理论坛上表示。
“规范广告行为与广告创意自由从来就不矛盾,更不对立,广告业的长期繁荣和发展决不能以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为代价。”甘霖说。
甘霖还强调,新法修改之处很多,但其保障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基本原则不会改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广告创意水平,推动广告市场发展的立法目标不会改变。新《广告法》为小微广告企业等创新创业主体进一步松绑减负,提供更多政策机遇。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广告作品往往滥用夸张的“艺术”手法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那么,公众如何把握广告的艺术性和虚假广告的界限?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司长张建华认为,“关键是区分广告中过度夸大与艺术夸张:应当以一般的普通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为衡量标准。
所谓一般的普通消费者,是指按照一般交易观念,通常可能消费广告中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的人。任何形式的合理艺术夸张均必须是广告宣传的相关受众依常理和常识即可分辨出来,不致发生误解,否则即构成夸大性虚假广告。”
此外,新《广告法》首次新增了有关互联网广告的特殊条款,内容包括:不得推送电子垃圾广告、弹出广告的一键关闭,以及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规定。“新法的颁布与实施,我们认为都是非常及时、非常必要的。”百度副总裁朱光对人民财经表示,“在2007-2014短短8年的时间,我国互联网广告市场规模从106亿元飞速增长到1500亿元,年增长率基本保持在45-55%之间的水平。2011年网络广告营收首次超越报纸的收入、在2013年又首次超越电视广告收入,网络媒体正式成为第一大广告收入媒体。所以,无论哪个领域、哪个行业,都需要有良好的规则和秩序。以更健全的法规政策为保障,广告业才能更好、更快的发展。”
“新《广告法》扮演着中国广告业归约性制度供给的角色”,武汉大学教授张金海向人民财经表示,“完善广告准则和广告法律制度,是本次新法的两大核心问题。在此过程中,一是突出了对未成年人、农民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二是突出了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权益的保护。执行好新《广告法》的制度规定,对于消除广告负外部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截止目前,监测数据显示,8月份,全国违法广告条数比4月份减少15528条,下降72%;违法广告条次比4月份减少46283条次,下降80.2%;违法广告时长减少17728小时,下降86.5%。9月1日新法正式实施后,违法广告的数量、时长进一步呈现大幅降低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