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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对《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公示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征求意见稿,山东各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均须遵守职称评审公示制度有关要求。中央驻鲁单位委托山东评审的可参照执行。
职称评审实行“两公示”制度,即推荐上报前用人单位内部公示和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社会公示。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规定单位。
(一)推荐上报前用人单位公示
单位确定推荐申报职称人员名单后,将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有保密要求和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自由职业者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或所在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等履行公示程序。
(二)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公示
职称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和组建单位官方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要公布受理渠道,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关于公示受理和调查处理,征求意见稿提出:
(一)公示受理。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对象的申报材料、评审结果有异议,均可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信函、来访等应告知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各公示组织实施部门(单位)要认真及时地进行核查落实,并向反映问题者本人回复调查处理情况。公示组织实施部门(单位)要对反映意见详细登记建档,对被公示人员的有关材料要妥善管理,以供查询。
(二)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对被公示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弄虚作假申报职称等问题,对反映问题者有诬告、陷害、制造谣言等问题,有关单位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关于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会同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有关违纪违规名单,应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有关要求纳入“公共信用信息”。
关于公示后结果运用,推荐上报前用人单位内部公示完成后,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推荐结果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按程序确认或核准备案。对反映问题调查属实、需要取消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ymrst@shandong.cn。
二、通信地址:济南市解放东路1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110房间,邮编:250014。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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