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发文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 专家:完善收运处置设施

2022-05-31 08:58:07 来源: 人民网 作者: 许维娜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到2025年,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明显提升,有条件的村庄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刘建国认为,一方面,现阶段有必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农村生活垃圾分布较为分散,收运距离是城市的几倍以上,全过程治理成本高于城市生活垃圾,如不进行分类而全部转运处理,地方财政难以持续负担,无法适应农村的特点,也不能实现资源回收。

  另一方面,农村地区有条件推行分类。一是农村具有广阔的处理场地和较好的环境容量。如剩饭剩菜可以喂养家禽等、堆肥产物可以就地还田、煤灰渣土可以用作铺路填坑等。二是农村是“熟人”社会。村干部、保洁员、农民相互熟悉,便于管理和监督。三是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群众联系密切,容易组织推动分类工作。

  “我国广大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问题较城市更为突出。”刘建国表示,总体而言,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必须循序渐进,采取分区域、分阶段的发展路径。在经济基础和群众接受程度较高的村庄和“无废城市”建设地区率先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可为全国引领方向、创造经验。

  刘建国同时指出,农村居住特点和农民生活习惯各不相同,后端收运处理设施能力相对薄弱,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更加需要突出因地制宜和简便易行,避免盲目追求“高标准”和简单照搬“一刀切”。

  因此,他建议,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方式应与收运处置模式衔接匹配,按照“分类减量—就地利用—规模化集中处置—小型分散处置”的优先次序构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分类减量和就地利用之后的其他垃圾规范收运,进入指定的集中或分散处置设施。

  《通知》提出,要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收运处置体系尚未覆盖的农村地区,要配置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设备,实现自然村(村民小组)有收集点(站)、乡镇有转运能力、县城有无害化处理能力。

  对此,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副教授金宜英表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是城乡环境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基础保障。

  金宜英表示,目前,全国还有约5%的自然村(村民小组)尚未实现收运处置体系全覆盖,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偏远地区。

  他同时表示,这些地区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滞后,收集、转运、处理能力普遍较低,要以县域城乡生活垃圾设施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为引导,按照自然村(村民小组)全覆盖的要求,明确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尽快配齐配足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设备,实现自然村收运处置能力的全面提升。

  《通知》还提出,已经实现全覆盖的地区,要推动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设备升级换代。逐步取缔露天垃圾收集池,建设或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点(站)、压缩式垃圾中转站和密闭式垃圾运输车辆。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小型化、分散化、无害化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金宜英强调,对于已经实现全覆盖的地区,由于收运处置设施建设早、使用久,存在设施设备落后、人员操作卫生条件差等问题,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和处理需求,推动设施技术的升级换代。

  一是收集环节。为改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蚊蝇滋生、臭气弥漫、液体渗漏等现象,要逐步改造或停用露天垃圾池等敞开式收集场所、设施,建设或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点(站、车)。

  二是转运环节。为提高垃圾转运效率、防止转运过程二次污染,要提高转运设施及环卫机具的卫生水平,普及压缩式垃圾中转站和密闭式运输车辆,有条件的地区可配置压缩式运输车。

  三是处理环节。要优先统筹利用城镇处理设施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城镇现有处理设施应及时新建、改建或扩建;选择符合农村实际和环保要求、成熟可靠的终端处理工艺,推行无害化的填埋、焚烧、堆肥或沼气处理等方式,禁止露天焚烧、露天堆放等简易处理方式,逐步改良或取缔排放超标的处理设施;在人口稀疏、垃圾产生量少、运输条件不利的边远村庄,生活垃圾应尽量就地减量、处理,因地制宜建设小型化、分散化、无害化的处理设施,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应妥善储存、定期外运、统筹处理。

初审编辑:王爽爱

责任编辑:马震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