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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依照文件,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依照政策,统筹基金报销之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可以通过本人现金支付,也可以通过个人账户支付。
改革后,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拓展。参加职工医保的子女们,个人账户可以给自己的父母使用,实行家庭范围内的共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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