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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出借信用卡有风险 还款不及时自己或获刑

2013-07-24 16:30 作者:李龙 来源:大众网济宁站
济宁新闻:家住邹城市区的王先生为人仗义,有一次他的朋友急需用钱,由于手里没有多少现金,王先生便把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了朋友,虽然之前提醒过56天之内一定要还上,但最后王先生等来的却是银行的催款单。
    大众网济宁7月24日讯(记者 李龙)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信用卡这种高效便捷的支付方式,已经为绝大多数人接受使用,信用卡使用人群在不断壮大,信用卡使用率在成倍地增长。对于不少人来说,特别是年轻人手中一般都拥有好几张信用卡,随之而来的因持卡人透支引发的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也不断增加。
    家住邹城市区的王先生为人仗义,有一次他的朋友急需用钱,由于手里没有多少现金,王先生便把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了朋友,虽然之前提醒过56天之内一定要还上,但最后王先生等来的却是银行的催款单。这种事情同样也发生在市中区刘女士的身上。她的朋友称要开公司,手头资金周转不过来,希望借刘女士的信用卡暂时缓解一下,但半年过去了,刘女士都没有等来朋友归还信用卡。
    最为不幸的是张先生,他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朋友透支了8万元,而朋友一直并未还账。半年后张先生多次接到银行催款单,他认为不是自己用的钱就不该自己还,结果再三催款无果的银行向警方报案,张先生被刑警队以涉嫌信用卡诈骗从家中带走……
    记者咨询了济宁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李珂后了解到,因信用卡透支引发的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数量近年来越来越多,“由于信用卡的可透支消费,并且通过一些商户或者中介结构还可取套现金。在现在的年轻人中,借信用卡成为借款的一种新方式。从而产生了新型的债务纠纷---出借信用卡债务纠纷。”李主任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出台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持卡人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办理了信用卡,就是与银行形成了协议,持卡人出借自己的信用卡,就等于出借了自己的信用,他人使用信用卡的一切消费、透支行为,以及产生的滞纳金,持卡人都应担负完全偿还责任。
    李主任告诉记者,将信用卡借给别人使用是违法的。一般有密码是认密码,无密码是认签名,因为在申请书里的信用卡章程明确规定必须本人使用,银行是不会负责的,所以如果有什么资金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但《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因此,他们与用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并成立,所以王某和刘小姐只能先偿还银行欠款,然后可以再向其借卡的朋友要求损失。”李主任针对上述实例进行了分析。
    “对于张先生来说,张先生与银行亦已形成了信用借贷关系,虽然刷卡的不是张先生,但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张先生仍有义务向银行还清借款,我国《刑罚》第一百七十七条、一百九十六条专门针对信用卡犯罪规定了两个罪名,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罪行严重的话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据最新司法解释,张先生在银行两次催告后仍拒绝还款的,可以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为避免刑事追究的风险,张先生应尽快将银行欠款还清,然后诉求由其朋友直接还款。”
    信用卡如果没有及时还款,可谓是“后患无穷”。据银行的工作人员介绍,一旦信用卡因为没有及时还款出现问题,所有的责任都要由本人承担,会使本人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统一上报到人民银行的个人诚信系统。在个人诚信系统里被纳入的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的借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交易记录等大量信息。逾期半年以上,在银行业联网的相关系统里,信用风险将达到最高级别7级。银行方面在电话催收、上门催收之后,还可能提起诉讼。
    “出借信用卡还会带来其他风险,比如对方记住了密码后,如果根据卡号复制一张,继续使用,会给持卡人带来不小的麻烦。因此,市民自己的信用卡尽量不要外借,万不得已时,可以自己提现后,出借现金并要求对方写欠条,而自己要在在还款日内及时向银行还款。”李主任向市民提醒道。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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