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李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日前发布,对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小区“刷脸”进门、手机APP捆绑个人信息、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保护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规定》从人格权和侵权责任角度明确了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行为的性质和责任。
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广泛用于现实生活,民众对其被滥用的担心也不断增加,强化人脸信息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把未经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单独同意的人脸信息采集行为明确界定为“侵权”,这不仅回应了民众呼唤保护人脸信息的正当诉求,也为司法部门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更增强了公民对其人格权益保护的法律底气。
相较于此前的指纹比对、虹膜扫描、语音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人脸识别则是通过对人的面部特征扫描来识别或验证某个人的身份信息。这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和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敏感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人们的“生物密码”被非法采集和滥用,极易危害到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甚至还可能威胁到公共安全。比如,有人戴上高清3D面具,配合系统指令做出相应动作,就可以实施各种不法行为,演绎出现实版的“变脸”,其社会危害性不可小觑。尤其是当人们将手机支付宝或微信支付与人脸识别绑定时,就可通过刷脸支付自动完成。
鉴于人脸识别技术已被广泛应用的社会现实,最高法在《规定》中并未对其提出一刀切的“禁令”要求,而是着意人脸信息采集行为的制度性规范和公民知情权、人格权保护。《规定》明确,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违反单独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这就为经营场所采集、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的行为划定了“可为”与“不可为”的法律边界。
落实“滥用人脸识别属侵权”的法律新规,需要经营场所管理者学法、知法、自觉守法的自制与自律,也需要广大消费者对任何违法的人脸信息采集行为持零容忍的态度,更需要执法者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刚性履职。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李慧
8月2日下午,全市疫情防控工作会议召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对济宁市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坚决守住防控成果,严防疫情反弹。[详细]
近年来,济宁市聚焦新旧动能转换和重点产业发展,深入贯彻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以“标准地+”行动,全面推动工业园区转型升级、动能转换,加速撬动经济高质量发展。2021年以来,全市179宗、7312亩工业用地采取“标准地”出让。[详细]
8月2日,记者在古槐路和洸河路交叉路口看到,市政工人仍在紧张作业中,红星路到洸河路之间的路段正在有序拆除围挡中,路东围挡已经全部拆除,路西围挡正在拆除中。[详细]
为支持驻济空军部队建设,方便官兵出行,济宁市复通“蓝天号”拥军车。8月1日上午,3辆“蓝天号”拥军公交车从驻济空军部队出发,载着60名驻济官兵来往济宁城区。[详细]
7月31日,京杭运河湖西航道(二级坝~苏鲁界)改造工程召开交工验收会,提前一个月完成交工验收。[详细]
江峰为嘉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代理县长。[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