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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书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一审宣判

2015-06-09 10:27 作者: 来源:大众网济宁站

        2015年6月4日,由济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以赵书文为首的42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一审宣判。

 

        赵书文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和强迫交易罪,被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的宋大伟等14名被告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等罪,被判25年至4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12年至1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自受理该案之日起,济宁市检察院抽调全市4名精干公诉人组成专案组,历经7个多月审查,克服案件涉案人数众多、犯罪事实繁杂、专案组人员短缺等困难,最终审阅案件卷宗材料140余册,撰写出2600多页140余万字的审查报告,形成61页3万5千余字的起诉书,成功就该案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后,经过3次共27天庭审,法院基本支持了全部公诉意见。

 

        经法院核实认定,自2006年以来,被告人赵书文在煤炭购销、运输过程中,在“丰富公司”合法外衣的掩护下,笼络和吸纳众多社会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赵书文领导和指挥组织成员,积极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盗窃、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等犯罪和违法活动,对煤矿及工作人员、煤炭经销者和煤矿周边地区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不敢举报和控告,严重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形成重大影响。

 

        该案也是近年来济宁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案人数最多的一起涉黑案件。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贺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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