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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济宁报道
1月6日,任城法院一审判决原告田某诉被告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这是任城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司法解释审结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3日,原告田某在济宁市汽车南站广场遛狗期间将拴狗绳解开,与张某所牵的狗相遇后发生争斗,后原告在抱狗的过程中被张某所牵的狗咬伤腿部。法院查明原告田某饲养的狗未办理养犬登记,也未牵引狗绳,被告张某办理了养犬登记且牵了狗绳。
法院审理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无法看出原告存在故意挑逗被告的狗故而被狗咬的行为,起因系两狗之争,故无法认定为原告存在故意。原告在遛狗时未牵狗绳,违反了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已受到了行政处罚,而正是由于原告的该种行为导致两狗争斗在一起,原告前去抱狗的过程中发生了被张某所牵的狗咬伤的事件,原告对于事故的发生存有一定的过失,法院判决由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80%,其余20%的损失由原告田某自负。
法官说法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明确规定,一般规则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构成上不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要件,只要存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事实,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免除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才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由此可见,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且不采取安全措施,造成赔偿的责任很重,仅在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才可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因田某违反管理规定,没有用拴狗绳,张某只能适当减轻责任,不能完全免责。这表明法律对违规饲养动物,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行为的严苛态度。所以再次提醒大家,养犬要合法合规,遛狗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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