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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为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济宁市消防救援支队汶上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县公安局办理因电动厢货车违规充电造成失火罪案件一起。
2021年7月13日,位于汶上县经济开发区如意路西头的某标准厂房发生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汶上县消防救援大队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扑救,并联合公安局对此起火灾事故进行立案调查。着火当日,涉案嫌疑人谷某被汶上县公安局刑拘。现经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已对涉嫌失火罪的谷某进行了逮捕。
经查明,此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济宁某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谷某违规将起火电动厢货车停放入仓库内,并违规在仓库内对电动厢货车进行充电,在充电后出现电气线路、设备故障所造成。
通过此次联合公安局严格执法对事故责任人的惩处,对电动车违规充电等行为形成了有效的震慑,有助于推动各相关部门下一步对电动车的安全管理,警示广大居民一定要提高消防安全意识,避免因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最大限度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有效确保辖区火灾形势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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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
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本罪主要特征:
(1)主观上只能由过失而构成。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2)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行为。
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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