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实施!济宁积极落实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新政

2024-07-19 21:09:3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王爽爱

  大众网记者 王爽爱 济宁报道

  7月19日,济宁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惠民生 暖民心”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第6场),介绍济宁市工伤保险保障职工权益、护航企业发展的情况。大众网记者从现场了解到,为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进一步分散各类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的特定从业人员的工伤权益保障,山东省出台了《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从7月1日开始实施,将4类特定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此项政策的出台是惠及更广大就业群体的重大举措,济宁市目前正在积极贯彻落实该政策。

发布会现场

  关于参保对象,主要包括4类群体:

  一是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人员(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二是年满16周岁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在见习单位(见习基地)见习人员;

  三是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

  四是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且与家政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的人员)。

  该政策以自愿参保为基础,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以为上述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定从业人员在参保地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后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从业单位为特定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参保的次日起生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日起生效。特定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在参保缴费、认定鉴定、待遇领取等环节,与法定参保职工执行相同的流程。目前,政策已经正式实施,有参保意愿的从业单位可以在参保地办理参保缴费。从业单位参保缴费后,特定从业人员因从业活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特定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同时从业的,各从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为特定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特定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初审编辑:王爽爱

责任编辑:朱仙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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