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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领域首部法规明实施 个人查信用每年免费两次

2013-03-14 07:49 作者:傅军 来源:青岛日报
放在10年前,对很多岛城市民来说,“征信”还是一个陌生的词,但今天,无论是申请房贷或其他贷款业务,先去查查自己“征信”系统的记录已成为一种共识,也正因如此,酝酿10年之久的信用领域首部行政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备受关注。

    放在10年前,对很多岛城市民来说,“征信”还是一个陌生的词,但今天,无论是申请房贷或其他贷款业务,先去查查自己“征信”系统的记录已成为一种共识,也正因如此,酝酿10年之久的信用领域首部行政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备受关注。

  本报讯记者昨日自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获悉,《征信业管理条例》将于3月15日正式实施。《条例》规定,采集个人信息须本人同意,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为5年,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同时,《条例》对商业银行征信业务活动进行了规范。

  《条例》规定,在征信业务活动中要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条例》还明确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

  《条例》对商业银行的征信业务也做出了规定。商业银行向征信机构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此外,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本报记者 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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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已收录640万自然人信息

  记者从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获悉,截至2012年年末,我市开办企业和个人信贷业务的主要商业银行均接入个人和企业数据库,其中企业征信系统共收录全市8万余户借款人信息,信贷余额近7700亿元;个人征信系统共收录全市640万个自然人信息,涵盖信贷账户90余万个,信贷余额近1500亿元。这两个数据库构成了我市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主体。

  据介绍,目前全市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网点已达到1000余个,月均查询4万余次,个人查询终端用户1500余个,月均查询4万次。征信系统不仅限于银行授信审查时查询使用,许多部门在行政管理、行业信用管理以及部分行业、单位的准入方面也广泛应用。(记者 傅军)


责任编辑:徐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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