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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男子刑满释放不思悔改 报复证人再陷囹圄

2015-07-01 16:34 作者: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入狱五年不思悔改,重获自由后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近日,汶上县检察院以涉嫌打击报复证人罪将薛某某、邓某某批准逮捕,并继续抓捕犯罪嫌疑人郭某某。

      大众网济宁71日讯(通讯员 张亚宁 孟 莹)入狱五年不思悔改,重获自由后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近日,汶上县检察院以涉嫌打击报复证人罪将薛某某、邓某某批准逮捕,并继续抓捕犯罪嫌疑人郭某某。

   2009年,郭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汶上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郭明、乔栋、王玉三人(均为化名)出庭指证郭某某的犯罪事实,法院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入狱后,郭某某不思悔改,反而发誓要报复三名证人。

2015225,刑满释放的郭某某纠集狱友薛某某、邓某某驾驶两辆小轿车在汶上县义桥镇南北中心路上,一前一后将郭明驾驶的车辆强行逼停,拉下来就是一顿拳打脚踢。又先后劫持至汶上、宁阳等地,采取殴打、烟头点烫等手段对郭明实施伤害致使其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26日,他们又采取同样的手段对证人王玉实施了侵害。

3月中旬,薛某某、邓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郭某某在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犯错后要多反思,从自身找原因,改正自身错误,切不可讲责任转嫁给他人,更不可因自己的错误而迁怒他人,到时不仅于事无补,还有可能使自己面临更严重的惩罚。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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