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市场监管局曝光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3-04-21 08:28:3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刘兆鑫

  大众网见习记者 刘兆鑫 济宁报道

  4月20日,济宁市市场监管局曝光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详细内容如下:

  案例一

  泗水县某家电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燃气灶具)案

  2023年2月16日,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对泗水县某家电经营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1台“新能06型旋流燃气灶(JEE.Z-XN06M)”、2台“家用燃气灶具(JY20-928A)”无熄火保护装置,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当事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6410-2020 家用燃气灶具》5.3.1.9 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023年3月1日,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产品;2、罚款200.00元。

  燃气熄火保护装置,是在燃气灶突然遭遇熄火的情况下,能够防止燃气继续向外释放的一个重要装置。有熄火保护装置,能够有效避免部分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开展燃气具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共同营造放心舒心的市场环境,确保广大市民用气安全。

  案例二

  泗水县某批发商行经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化用品案

  2023年3月9日,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泗水县某批发商行大量储存及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化用品,执法人员立即对泗水县某批发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在该经营场所及仓库内发现有大量不同品牌及规格的洗化用品,涉及“六神”“清扬”“中华”“好来”“高露潔”“冷酸灵”“黑人”“海飞丝”“舒肤佳”“飘柔”“潘婷”“佳洁士”“云南白药”“七度空间”“苏菲”“护舒宝”等多个注册商标,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洗化用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经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化用品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立案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洗化用品作为一种常见日用品,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针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化用品等严重侵害消费者和企业合法利益的行为,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部门、商标权利人三方联合行动、重拳出击,打掉了洗化用品批发窝点,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今后进一步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的违法犯罪行为积累了宝贵经验。

  案例三

  曲阜市某农资专业合作社销售以不合格复合肥料冒充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2年10月13日,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曲阜市某农资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查,经检验该产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2吨该批肥料,购进价格为2600元/吨,销售价格2800元/吨,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2月7日,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罚款5600元。

  化肥等农用物资是关乎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将严重危害农民切身利益,对农业种植安全造成恶劣影响。该案起到了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作用,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现象,规范了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为农业生产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案例四

  汶上县某灯饰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层实木地板案

  2022年11月9日,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对汶上县某灯饰店销售的三层实木地板(规格型号:佐诗曼 DR1808 1228*197*15mm)进行了随机抽检。经检验,该型号的样品所检项目密度不符合GB/T18102-2020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1月16日,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处罚款4500元,罚没款共计5000元。

  近年来,由于建材业竞争激烈和消费者维权意识提高,有关建材的投诉不断增加,其中大多是反映存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作为打好监督抽查与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的“组合拳”,提高建材市场专项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全县市场产品质量安全。

  案例五

  嘉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抽检不合格防水卷材案

  2023年02月14日,嘉祥县市场监管局对济宁某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防水卷材抽检不合格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当事人某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份所生产的SBS Ⅰ型PY PE PE3 10幅宽1m防水卷材的经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2023年03月16日,嘉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济宁某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生产不合格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10310元的行政处罚。

  通过对济宁某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的处罚,进一步规范了防水材料市场经营秩序,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警醒了其他防水建材企业,违规必受罚,社会影响较好。

  案例六

  济宁市兖州区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22年10月11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济宁市兖州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汇贝”牌复合肥料及“俄康”复混肥料进行了现场抽检。经抽样检验,上述两种产品不符合标准GB/T15063-2020及包装袋标明值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经查证,涉案产品货值金额63000元,违法所得2160元。2023年3月1日,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肥料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肥料;2、没收违法所得2160元;3、罚款12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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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爽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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