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城区部分区域已经划出临时停车场。
文/片本报记者高建璋刘守善
目前,停车难、乱停车问题在济宁城区非常突出,加快和推进停车场建设势在必行。为此,日前济宁市政府正式印发了《济宁市城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等提出了硬性要求。规划建设]开发侧重地下空间
根据《办法》规定,城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文化、体育、科普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住宅小区、旅游景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所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其中,建筑物存在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也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
同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或者配建专门的停车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受客观条件限制,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确有困难的,经专家论证并报市规划局确认,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泊位数。而所减少的停车泊位,公共建筑的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就近异地补建,或委托市建委统一组织实施异地建设。
《办法》要求,停车场规划建设应当注意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同时兼顾人民防空的要求。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经市规划局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
加强管理]推行智能化信息化
针对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办法规定停车场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其他车辆和人员不得占用。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监督电话;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配置必要的照明、消防和通讯设备。另外,工作人员也要佩戴明显的标志,并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要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因过错造成停放车辆遗失或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及其随车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时应:自觉遵守公共停车场管理制度;按照停车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或停放车辆;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停放在有关部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不得进入其他停车场。
临时车位]擅自挪用临时车位将面临处罚
对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根据交通状况,市公安交警支队会同市规划局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市规划局在人行道外施划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在临时泊位停车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规范停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和设置停车障碍,对违犯者,由市公安交警支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另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的,由市公安交警支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规定,指出其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责令其改正、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一百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
另外,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场的性质、类型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经营性停车场应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收费票据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