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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成立停车场管理办公室

2013-04-12 10:04 作者: 来源:人民网
13日,记者从济宁市交警支队获悉,为加强济宁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进一步规范静态交通秩序,减少城区交通拥堵,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济宁市实际,决定从11月10日起对城区停车秩序进行集中整治。

人民网济宁1113日电  13日,记者从济宁市交警支队获悉,为加强济宁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进一步规范静态交通秩序,减少城区交通拥堵,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济宁市实际,决定从1110日起对城区停车秩序进行集中整治。

据济宁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整治包括严禁将机动车停放在城区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上,禁止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和路边空地停车,违者将被依法抓拍;机动车有停车需求的,应停放在公安交警部门统一审批、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

同时,根据济宁市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关于调整公共停车场自行车、机动车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审批字[2010]48号)规定,自201291日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为:小型汽车、三轮农用运输车每辆次2元,过夜每辆次5元;大型客车、货车每辆次5元,过夜每辆次10元。

为引导群众采取合理出行方式,调节城区汽车出行率,减少城区交通压力,按照“中心城区、长时间停车收费高,外围区域、短时间停车收费低”的原则,城区实行道路资源有偿使用,对城区不同路段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差异化停车收费”。

 济宁城区所有机动车停车场(包括社会公共停车场、单位自备停车场、社区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场等),必须在20121110日前到济宁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设在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验收。各停车场的标志、标线、进出通道、内部设施、安全防范、报警装置、管理制度等必须按照要求规范到位,验收合格的予以办理《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准停证》。《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准停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申领《停车场准停证》和手续不齐全的停车场将被依法取缔。

对于单位停车场、社区停车场等自备停车场,在办理《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准停证》后,由所属单位或物业部门按照《济宁市城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有关规定自行管理,并接受济宁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的监管。

政府投资的社会公共停车场由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按照城区停车需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须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勘验论证后,统一划定、设置、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在道路上安装和施划标志、标线。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凡经营机动车停车场的,应经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批准,并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济宁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停车场的性质、类型制定收费标准,未经批准和登记的一律不得收费。

提倡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自备停车场,在办齐有关手续后向社会有偿开放使用。

现有大型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应补建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建设停车场。按照规划建设的停车场,未经批准,禁止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大型货车和装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禁止在城区各类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

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对擅自设立停车场或停车场经营者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应及时向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济宁市物价局投诉或举报。(贾洪梅 刘健)

责任编辑: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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