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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杨
由于一时贪玩,小聂在实习单位打篮球时爬上了篮球架模拟扣篮动作,不料篮球架突然倒塌,小聂也因此骨折和头部受伤。为此,小聂状告实习单位索赔21万余元。
昨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茶山法庭巡回审判走进茶山中学公开审理此案。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该篮球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判决公司对事故负6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聂7万余元。
案情回顾:
篮球架突然倒塌伤人
本次开庭地点就设在茶山中学篮球场边,不少学生和家长前来旁听。法庭调查、法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庭审过程逐一展现在同学们眼前,给同学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和安全教育课。
庭审中,小聂讲述了事情的经过。他是某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的实习生,去年6月25日下班后,小聂和几个一起实习的同学在公司篮球场打篮球。
小聂是个篮球爱好者,平时对篮球明星扣篮时帅气的动作羡慕不已。由于一时贪玩,小聂也和几个同学模仿了“扣篮”——爬上篮球架后,双手挂在了篮球架上。谁知道就在此时,篮球架突然倒下。小聂因此被篮球架砸伤,导致双手骨折和头部受伤。后经鉴定,小聂的伤势达十级伤残。
小聂也因此和实习单位产生纠纷,并将电子公司告上法庭。此前,该案曾开过一次庭,但由于小聂的实习协议是和某电路板器材(东莞)有限公司签订的,且该公司和电子公司在同一地点经营,是案涉篮球架的共同管理人。于是,小聂将该公司追加为被告,状告两公司要求赔偿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218063元。
庭审焦点:
篮球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庭审现场,篮球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谁该为这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小聂的代理人说,案涉篮球架是实习单位管理所有,被告理应保障其安全使用。“小聂只有100斤,挂在篮球架上就发生了倒塌,足以证明篮球架存在安全隐患。”小聂的代理人说,从现场拍摄的照片来看,篮球架底座已锈迹斑斑。
该代理人承认,小聂攀爬篮球架存在过错,但主要责任应在于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而被告代理人辩称,篮球架旁边写有“禁止攀爬”字样,公司已尽到提醒义务。小聂否认这一说法,表示警示牌是在事故发生后才设立的。被告代理人说,篮球场是用于锻炼的,即使没有相关提醒字样,也是不能用于攀爬炫酷,这是基本常识。
被告代理人表示,根据小聂同伴的讲述,当时有好几个人同时爬上篮球架,模仿扣篮,并拍照炫酷。被告代理人认为,几个人有数百斤的重量,篮球架无法承受,才会坍塌。
被告代理人认为,事发时小聂已年满18周岁,在学校也接受过相关安全教育,理应明白攀爬篮球架的危险性。为此,被告认为小聂本人应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
该案经法院审理当庭进行了判决。法院审理查明,两被告承认篮球架使用已有五六年之久,且多处生锈,事发时更因为篮球架主杆断开而倒塌,可见篮球架本身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原告不正当使用设施,未能充分注意自身安全,本身也有明显过错,依法可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
此外,法院审理认定这起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27780.61元。综上,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76668.3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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