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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草案》 发现森林火情不得瞒报迟报

2013-09-02 08:25 作者:张春晓 来源:大众日报
记者8月26日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山东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草案)正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原标题:发现森林火情不得瞒报迟报

  □记者 张春晓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记者8月26日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山东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草案)正面向社会征集意见。草案要求,接到火情报告或者卫星监测林火热点、航空观测火点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迟报。
  草案规定,每年11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森林防火实际,划定森林防火区,并设立明显的边界标志。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保证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离不开一支规范的森林火灾扑救队伍。草案规定,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森林防火重点县(市、区)不少于50人;森林防火重点乡(镇、街道办事处)不少于25人;面积1万亩以上5万亩以下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不少于50人;面积5万亩以上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不少于100人。

初审编辑:李龙   责任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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