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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明年年底前全关

2014-02-13 08:40 作者:左丰岐 来源:大众日报
明年年底,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将成为历史。据了解,目前,全省共有年产30万吨以下小煤矿七八十个,占全省煤矿矿井数量的四成左右,但煤炭产量不足一成。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监局还将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

  □记者 左丰岐 报道
  本报济南讯 明年年底,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将成为历史。近日,我省出台意见,要求生产规模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于2015年年底前一律予以关闭,一律停止核准新建产能低于45万吨/年的煤矿。而且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达不到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整改。
  据了解,目前,全省共有年产30万吨以下小煤矿七八十个,占全省煤矿矿井数量的四成左右,但煤炭产量不足一成。除明年年底前关停这些小煤矿外,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以及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须立即关闭。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能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
  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监局还将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意见》要求,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45万吨/年的煤矿和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开采深度超千米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小煤矿退出的同时,省财政厅、省煤炭工业局将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向早关闭、多关闭的地区倾斜。各市、县(市、区)政府应研究制定财政扶持政策,支持关闭小煤矿、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优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对依法关闭的煤矿,退还已交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将剩余的资源采矿权价款,以政府专项补贴的方式予以返还,并在人员安置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的,优先申报争取国家煤矿安全改造、煤炭产业升级和煤矿地质勘探等资金,对兼并重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支持小煤矿集中关闭地区发展替代产业。
  《意见》还对瓦斯超限作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发现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的,一律按事故论处,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同时严格落实煤矿矿长责任制度。确保煤矿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近年来,我省针对小矿私采滥挖、体制混乱、难以监管、事故多发的问题,有计划、按步骤地整顿关闭。我省还不断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煤炭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目前,我省煤矿企业总数减少到87家,平均规模提高到195.4万吨/年。

2005年
  关闭所有村办、个体煤矿
2006年
  关闭年产3万吨以下小煤矿
2007年
  关闭年产6万吨以下小煤矿
2008年
  关闭年产9万吨以下小煤矿
2009年
  取消全部乡镇煤矿,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
2010年 2011年
  关闭33处资源枯竭矿井
2012年
  关闭2对矿井,淘汰产能20万吨
2013年
  关闭煤矿16处,淘汰落后产能216万吨
2015年
  关闭年产30万吨以下小煤矿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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