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山东省济宁市交警部门采访获悉,按照新调整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济宁市交警部门将从本月起对8种机动车违法行为处罚作出调整。其中,五种机动车超速行为进行重新细化分类,新增加的三种机动车轻微超速行为只予以警告但不会扣分。与此同时,在对机动车违法行为测速取证时,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也必须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备案。未备案的,自2014年4月1日起,固定测速取证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资料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
机动车超速低于10%只警告不罚款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此次修改的五种交通违法行为包括将“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违法行为,修改为“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违法行为;“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违法行为,修改为“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违法行为;将“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违法行为,修改为“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违法行为;将“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违法行为,修改为“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违法行为。以上四种违法行为均对驾驶员予以记3分、罚款50元处罚。“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违法行为,修改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20%以上的”违法行为,对应处罚为记3分、罚款200元。
此外,新增加“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三种违法行为,对应处理办法为只警告,不罚款、不记分。
新设置的测速装置均安装提醒标志
济宁市交警支队高新区勤务大队民警告诉记者,此次的修改对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尤其是超速的处理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细化超速行为,并对原本比较微小的超速行为不作记分处理,这样就让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因慌乱、路况不熟、遇到紧急事件等情况下造成的超速有了免责。而更好地将超速的处罚,针对于主观故意且比较严重的超速行为。”采访中,高新区交警大队民警告诉记者。“当然了,这次处罚的调整也会让部分机动车驾驶员对交警部门的超速检测行为更加关心,分类更具体了,交警的检测设备更新了吗?相信不少驾驶员都会有这样的疑问,”高新区交警大队民警告诉记者,为了配合此次调整,济宁市交警部门在设置测速取证设备时也按照《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的要求,力争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比如把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设置在限速标志起始点后500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并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此外,新设置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必须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地审查道路交通条件、交通状况,并审核设置地点、道路限速值及交通标志等事项。符合要求的,上报交警总队备案后,方可设置。未在综合应用平台中备案的,自2014年4月1日起,固定测速取证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资料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盖鸣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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