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37-3161789

通讯员QQ群:242839438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新闻热线:0537-3161789   新闻邮箱:jndzwww@163.com   QQ:948367398

当前位置:首页 > 济宁新闻

网购新规正式实施 "已拆封可退货"条款引热议

2015-03-16 17:57 作者:高杨 来源:大众网济宁频道
3月15日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有关商品“已拆封”等不能作为拒绝退货理由的规定,引发消费者、电商从业者的热议。

大众网济宁316日讯(记者 高杨)315日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有关商品“已拆封”等不能作为拒绝退货理由的规定,引发消费者、电商从业者的热议。

新规规定“已拆封”不能作为拒绝退货理由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什么是故意或无理拒绝?《办法》列出了四种情形——经营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未经消费者确认,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未办理退货手续;收到退回商品后无正当理由未退款。有以上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违者可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民:新规让退货更方便,但怕买到二手货

针对《办法》第九条规定,记者在济宁街头随意采访了几位市民,网购过的市民中基本都曾遇到过网店商家以已拆封为由不给退货的情况,对于《办法》的正式实施,大多数市民称十分赞同,但也有部分市民担心会因此增加买到“二手商品”的几率。

“一月份刚给孩子从网上买了一件儿童玩具,验收时发现玩具的一个部件出现了损坏,申请退货时商家就以已经拆封的玩具会影响二次销售不予退货。”家住枣店阁小区的赵女士说,新规实施后“已拆封”不能再成为电商不给退货的挡箭牌。不过赵女士也向记者表达了她的担忧,退货的人多了,难保电商不会把这些商品重新卖出去,那买到被拆封过的、甚至被用了一段时间的二手商品几率也会增加。

电商:愿意执行新规,但“不影响二次销售”是底线

在网上开了一家熟食店的徐先生说:“已拆封不得作为拒退货理由这条新规并不适用于所有商品,奶粉、熟食、海鲜等容易腐败变质,拆封后会影响二次销售的商品本就不太可能做到7天无理由退货。”

采访中,与徐先生持一样态度的电商从业者不在少数,他们称愿意按《办法》规定操作,但“不影响二次销售”是他们的底线,也希望《办法》对规定适用的商品品类、情况等作进一步细化说明。

浣笔泉路上的一家女装店的店主林女士告诉记者,他们以实体店业务为主,在淘宝网上也有部分业务。“网上销售主要还是和熟客打交道,暂时还没遇到拆了包装甚至剪了吊牌还要求退货的情况,新规实施后如果真有这样的客人,为了避免闹僵,还是会退货,至于退回的衣服只能自己穿了。”林女士说道。

工商部门:若拆封不让退,可拨打12315投诉

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315日开始实施后,市民若遇到以‘已拆封不能退货’理由的情况,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

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也提醒市民要了解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20143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四种商品不在七日无理由退货之列,包括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李丹

手机快拍二维码 用手机阅读分享此新闻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 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 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 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