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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男子酒后撒泼打人袭警 因妨碍公务罪被判一年半

2015-11-02 15:38 作者:苏洪印 来源:齐鲁晚报
微山一男子曹某醉酒后在大街上闹事,并持石头殴打一名围观群众。在警车驱离现场的途中,李某多次抢夺方向盘,造成险情,威胁驾驶安全,并扬言要死一块死,情节非常恶劣。了解详细情况后,微山县公安局督察大队立即启动民警维权应急机制,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并调研取证。

  微山一男子曹某醉酒后在大街上闹事,并持石头殴打一名围观群众。民警上前制止时,一名民警的胳膊抓伤。此后,其母亲和妻子阻挠民警执法,并对民警进行谩骂、厮打和抓挠。根据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微山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宣判,曹某因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2014年8月13日,微山县公安局昭阳第二派出所接报警称,有人酒后在大街上闹事,辱骂、殴打围观者。民警赶到事发地点看到,处于醉酒状态中年男子曹某身上仅穿一条内裤,并持石头殴打一名围观群众。民警上前制止时,他抢夺民警手中的执法记录仪,并将一名民警的胳膊抓伤。

  后来,民警合力将其制服。带上警车准备离开时,曹某的母亲李某、妻子郝某强行将警车拦下,并对民警进行谩骂、厮打和抓挠。

  在警车驱离现场的途中,李某多次抢夺方向盘,造成险情,威胁驾驶安全,并扬言要死一块死,情节非常恶劣。

  了解详细情况后,微山县公安局督察大队立即启动民警维权应急机制,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并调研取证。

  事后,曹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2015年11月,曹某因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李某因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郝某被判缓刑。

  强行拉扯民警可追刑事责任

  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碍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前对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造成轻伤,或者抗法中殴打、撕坏民警衣物等性质恶劣行为才考虑追究刑事责任。现在,只要对民警‘动手’,例如推搡、强行拉扯等行为,就可追究刑事责任。”在1日的宣传活动中,济宁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支队长孔峰说。

  根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公安机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碍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孔峰介绍,如遇暴力袭警行为,济宁市公安局督察支队(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办公室)会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维权。“如果形成案件,将要在30分钟内成立专案组。治安案件要在8小时内结案,刑事案件要在8小时内将嫌疑人刑事拘留送看守所。”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王孟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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