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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驾驶证入刑实施后,邹城一男子成济宁首犯

2015-11-19 10:44 作者:刘利莎 来源:济宁晚报

   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校车、客运严重超载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这两种情况纳入“危险驾驶罪”,使用假驾驶证或盗用驾驶证最高判7年。记者昨日从邹城交警大队获悉,近日一男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邹城市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查获,这名男子因此成为济宁市因涉嫌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而被刑事拘留的第一人。

    酒驾检查牵出一起伪造驾照案件

    11月12日16时22分,邹城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在邹城市三里营前街三里营桥洞执勤。在对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白色小型轿车进行例行检查时,民警闻到车内有浓浓的酒气飘出,随后对驾驶人进行吹气检测,经检测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9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大队办案区进行进一步核查。

    在之后的核查中,民警将驾驶人提供的驾驶证号输入户籍系统时发现,户籍信息上的照片与驾驶证上的照片明显不符,而且在叫驾驶人驾驶证上的名字时,他也没有明显反应。经办案民警审讯,驾驶人周某承认自己的驾驶证是伪造的,而这本驾驶证是在外地的王某交给自己帮忙审验的。考虑到自己没有驾驶证,周某便将王某的照片撕掉,贴上自己的照片,然后告诉王某驾驶证由于自己保存不善丢失了,王某只得另外补办了一本驾驶证。

    民警向记者介绍,《刑法修正案(九)》中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此外,将盗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周某于11月13日因涉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邹城市看守所,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驾车出门可别太任性这些驾驶行为会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今年8月29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于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危险驾驶罪等规定做了修改完善,新的规定为依法惩治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同时,《刑法修正案(九)》对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刑法》第133条的危险驾驶罪增加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80条第三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中增加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行为;在《刑法》第280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80条之一,将情节严重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行为入罪。对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的,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贺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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