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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物品途中丢失,快递、物流均担责

2015-11-23 08:49 作者:陈珍 张波 刘笑 来源:济宁晚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杭州某物流公司为原告李老板快递物品,双方已形成邮寄合同关系。依照《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遂判决被告杭州某物流公司赔偿原告王女士、李老板蒜油损失12000元,被告济南某快递公司济宁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前,网购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双十一的火爆以及“剁手党”、“败家女”等网络热词的流行无不印证了这一点。但是网购的物品如果在邮寄途中部分或全部丢失,在给网购者带来烦恼的同时,也引发谁来承担赔偿责任的疑问。日前,济宁高新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网购交易双方因货物邮寄途中部分丢失而将快递公司和物流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王女士于今年4月份在网上以每瓶600元的价格购买了20瓶蒜油,浙江建德的卖家李老板当日将王女士所购物品交由杭州某物流公司寄发。该快件两日后到达济南某快递公司济宁分公司处,收货时王女士打开包裹吃惊地发现,自己明明购买的20瓶蒜油如今却成了3瓶,并且其中1瓶仅剩半瓶,其他的两瓶竟然是空瓶子。于是,王女士拒绝收货,在与卖家沟通后,王女士和李老板将快递公司和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18000元。

  庭审中,被告济南某快递公司济宁分公司提出,该快件送到其处时已经损坏,发件方一直没有对公司的通知予以答复,其只能按弃件处理,而根据公司内部规定,此种情况应当由杭州某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杭州某物流公司则辩称,快件的邮寄需要填写详情单,价值较大的贵重物品需要保价,但是原告没有保价,公司对损失只能按照快递费的最高5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杭州某物流公司为原告李老板快递物品,双方已形成邮寄合同关系。被告的邮寄详单上虽然有赔偿限额的约定,但其在收取李老板物品时,未对其进行必要的提示或解释,也未要求李老板在详单上签字确认,该约定对原告无约束力,其要求赔偿原告邮费5倍损失的观点不予支持。被告杭州某物流公司系物品的收取方,其未尽到查验和告知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济南某快递公司济宁分公司系物品的运输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遂判决被告杭州某物流公司赔偿原告王女士、李老板蒜油损失12000元,被告济南某快递公司济宁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王孟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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