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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火火”一审获刑三年 当庭表示不上诉

2014-04-18 09:45 作者:孙莹 来源:中国网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备受关注的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案,昨天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秦志晖犯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秦志晖当庭表示不上诉。
       央广网北京4月18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备受关注的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案,昨天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秦志晖犯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秦志晖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院认定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间,秦志晖分别使用“淮上秦火火”“东土秦火火”“江淮秦火火”“炎黄秦火火”的新浪微博账户,或捏造事实、篡改不实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或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散布,引发大量网民对罗援、杨澜、张海迪等人的负面评价,相关信息累计被转发4100多次。依据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秦志晖的行为构成诽谤罪,且系诽谤多人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理由,审判长吴小军说:
       吴小军:时值7.23甬温线动车事故善后处理的关键期,秦志晖在此期间,编造政府机关天价赔偿外籍乘客的信息并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虚假信息被转发11000次,评论3300多次,不仅造成网络空间的混乱,也在现实社会引发了不明真相群众的不满,扰乱了政府机关的善后工作,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北京朝阳法院副院长滑争鸣认为,此案作为去年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动和两高出台《解释》以来,第一起依法公开审理的典型案件,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滑争鸣:网络空间虽然有别于现实社会,但在网络中人们的言行却是具体的,具有社会意义的。信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凡是现实社会中不能僭越的法律底线,网络世界同样也不应逾越。
来源:http://news.china.com.cn/live/2014-04/18/content_26188617.htm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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