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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在指定区域内销售农副产品不予查处

2016-02-02 10:15 作者: 来源:新华社
依照现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都负有查处无证无照、无证有照行为的职责。无证经营是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记者白阳)什么样的情况算无证无照经营?无证无照经营应怎样监管?国务院法制办1日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凡符合在集贸市场等指定区域内销售农副产品等三种情况的,有关部门不得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

  这三种不予查处的情况分别是:明确从事法律、法规规定无须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经营活动;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无须通过许可审批的服务性经营活动;以及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农副产品。

  依照现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都负有查处无证无照、无证有照行为的职责。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稿的制定旨在解决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职责交叉重叠的问题,统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

  意见稿明确了“无证经营”和“无照经营”的界限和监管部门。

  无证经营是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意见稿规定,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查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由法定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查处部门或者查处部门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法只须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无照经营由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意见稿规定了工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许可审批部门对涉嫌无证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同时明确,查处部门应当将无证无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完善信用监管。对于具备法定办证办照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3月10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的意见征集系统等形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王孟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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