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通知发布,定点维修范围明确

2019-04-30 09:43:00 来源: 大众日报·海报新闻 作者:

  4月28日,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关于2019-2020年度省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定点维修范围、定点维修期限、定点维修程序等。通知内容如下: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做好省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工作,降低行政成本,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我局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9-2020年度省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维修范围

  纳入省政府财政资金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公务车辆,除以下情况外,均应当在定点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修和汽车装具更换。

  1.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商指定的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

  2.在济南市区以外距离较远发生故障的车辆可就地维修。

  3.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定点维修期限

  本次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服务有效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

  定点维修企业相关信息可在“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http://jgswj.gov.cn)”主页“通知公告”栏目中查询。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也将通过该网站公告,不再另行发文。

  三、定点维修程序

  (一)企业选定。各部门(单位)可登录“山东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系统”或“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系统”,对比了解入围定点维修企业信息,根据各自单位需维修车辆情况在定点范围内自行选择定点维修企业。

  (二)维修保养。定点维修企业按照中标承诺的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价格及服务承诺为各单位提供车辆的维修、保养、装具及相关服务。工时单价不得高于中标时的价格,加价率不得高于中标时的加价率。

  (三)验收确认。车辆维修后,经检验合格,由送修单位签字确认。定点维修企业根据与送修单位约定或要求,及时打印“维修明细单”和发票,作为维修单位报销凭证。

  (四)费用结算。结算时,送修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维修情况进行审核,将“维修明细单”和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一并入账。结算时间及方式由送修单位与定点维修企业约定。

  (五)信息管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与定点维修企业协同管理定点维修的有关信息资料(明细报表和汇总报表),定点维修企业应建立公务车辆维修档案(一车一档),即时将车辆维修信息上传到“山东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系统”及“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系统”。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定点维修制度。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车辆定点维修工作,并负责通知纳入财政结算的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监督其开展好车辆定点维修工作。特殊情况下,在异地发生故障的维修(非定点维修供应商)须经本单位车辆管理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车辆派遣单据、维修明细、发票等),作为报销凭证。

  (二)规范定点维修管理。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制度,加强对定点维修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维修。各定点维修企业要在单位明显的位置公示公务车辆维修报价(包括常用配件报价)、服务措施、优惠承诺等内容,以便各送修单位查询和监督,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定点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履行服务承诺,提供优质高效的维修服务。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及维修企业履行合同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各部门(单位)在定点维修时,存在对车辆进行豪华装修、吃拿卡要、虚开发票、虚假修车、虚报维修项目、附加其他费用或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超出其服务承诺以外的不合理要求等违反公务用车管理和财经纪律行为的,将予以通报。对企业存在虚开发票、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一旦发现,经核查属实,即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

  五、投诉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投诉,可拨打投诉电话(0531-12345)或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电话(0531-86080292)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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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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