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新政来了!济宁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可“在岗创业”

2018-06-28 09:53:00 来源: 济宁晚报 作者:

  6月27日,市人社局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为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纳入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区域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

  市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我市事业单位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应聘到创新型岗位和流动岗位,由其从事创新创业工作的事业单位按规定给予工作补助和相应的住房补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和成果等,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项目申报、评先树优等的重要依据。

  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指事业单位以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项目合作的方式,参与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创新项目合作、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所到企业应与事业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三方签订协议,办理挂职或项目合作手续。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期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期返回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工作,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的人员在岗位聘用时予以倾斜。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是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兼职创新,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经批准兼职创新的,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协议应依法依规对兼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安排、绩效考核、兼职收入、福利、社会保险、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经批准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企业应当签订协议,依法依规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离岗创新创业

  离岗创新创业是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有离岗创业需求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向所在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科技成果证明、成果产业化可行性报告、企业合作意向书、项目立项投资或携带技术从事创业创新工作等证明材料。

  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离岗创业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经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延长离岗时间,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首次办理离岗创业时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离岗创业期限可延长至退休。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保留人事关系,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所需经费,由事业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协商确定。人事档案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

  设置创新型岗位

  创新型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需要,为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需要设置的岗位。创新型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型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型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型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

  设立流动岗位

  流动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为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从事相关工作而设立的岗位,也可聘用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人才。流动岗位人员不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可按规定为流动岗位聘用人员发放劳务费。事业单位流动岗位聘用人员居住地不在同一城市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可以申请异地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等待遇。流动岗位聘用人员可以聘用单位名义申报科研项目、资金资助、荣誉表彰、奖励等。聘用协议终止或解除的,项目和资金等留归项目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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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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